生产食品添加剂 应取得行政许可

   日期:2016-09-28     来源:番禺日报    浏览:5667    评论:0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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