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稻香村“同案不同判”成两会热议话题 引多方专家关注

   日期:2019-03-14     来源:网络    浏览:4534    评论:0    
核心提示: 第十三届全国两会期间,与“依法治国”相关的话题一度引起网友的广泛讨论。据新浪大数据分析,截止13日,“依法治国”位居全国两会热词TOP10的第二,全网声量为57.2万条。

    两会热词年年有,今年法治再聚焦。

     第十三届全国两会期间,与“依法治国”相关的话题一度引起网友的广泛讨论。据新浪大数据分析,截止13日,“依法治国”位居全国两会热词TOP10的第二,全网声量为57.2万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制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的同时,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也逐渐提高,越来越多人参与到法律监督的队伍中来,国家在法律层面审判的公正与否,已然成为掀起社会舆论的核心关键点。

     3月1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雅萍提到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再次将“稻香村之争”作为典型案例搬到台前来,并表达针对此案社会公众期待一个体现司法公正和统一的判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现场回应表示,“两地的法院也是依据不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看上去相对矛盾的判决。”陶凯元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后,他们专门邀请专家进行了讨论。“目前案件都在二审中,最高法院会加强指导,保证两个案件公正审理,至于是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法院会做好充分的说理和释法工作。” 

      对于戴雅萍在会上指出的“此案本质是稻香村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归根结底是同案不同判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之际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并指出,知识产权案件同案不同判,是司法领域的乱象,这种情况迫切需要改变,也是设立全国统一的上诉审判机构的根本原因。他认为,“稻香村”可谓食品界的“同仁堂”,清、民国、新中国三朝老店,誉满天下。处理该案,法官需要的人格与精神素养再简单不过:良知居心,神明当头。首先是事实不难弄清,“稻香村”发迹于清乾隆年间,200多年从未中断,从未易主。当下的两家“稻香村”商标使用者,谁是首创,谁是搭车,孰先孰后,谁是香火不断的拥有人,谁是浑水摸鱼,利用超法治手段攫取“名分”的伪权利人,谁是老实本分的生意人,谁是欺世盗名的“套利者”,谁是合理合法的权利人,谁是张冠李戴的搅局者......历史渊源,来龙去脉,如同和尚头上的虱子,一清二楚。处理该案基本的专业素质也简单明了:无非历史的眼光,大局观念,加上基本的是非分辨。因此,在一个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法治清明,知识产权法制基本完备的国度,处理本案要考验的不是法官的“专业素质”,而是他们的人格、精神素养与职责担当。

    到底孰是孰非,去年年底多位法律界人士也曾就此问题专门展开了座谈会进行探讨。

    从老字号品牌来看,中华商业联合会老字号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老字号专家张健表示,苏州稻香村是稻香村品牌的发源地,至今已有246年历史,显然比北京稻香村要长一些。针对两家对于老字号之间的纠纷,张健认为,第一要尊重历史;第二要遵守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第三,遵守《商标法》中“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第四,公平竞争,正当竞争。

    而谈到双方商标问题,据查到的资料显示,苏州稻香村注册的商标类别是饼干、果子面包和糕点,而北京稻香村注册商标的类别是馅饼、豆包、饺子。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表示,虽然国际上的商标分类法允许同样的商标可以注册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但商标注册部门只注重类别上的不同,而不去考虑消费者是否会对商标形成认知混淆,也因此才有了后来的官司和竞争秩序的混乱,解决双方的争议还需回到历史沿革上。对此,李明德建议,首先要尊重历史沿革,尊重商标注册的顺序,尊重北稻曾从苏稻那里获得过的“稻香村”注册商标的许可协议,明确各自商标的归属权。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则认为,法律规定非常清楚,应该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和指定商品一旦注册成功就受到法律保护,商标保护的本质包括保护商标的专用权。

    据冯晓青和其他在场专家介绍,北稻最初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三个禾字+北京稻香村”,但未被核准。把“三个禾字”去掉之后,该商标与苏稻商标更加相似,反而被核准了。此外,我国《商标法》规定,不能将县级以上的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的内容,但北稻中却包含“北京”二字。

  同时,考虑到“商标保护权利在先”原则,他指出了稻香村“扇形标”行政案件中最关键的一点,北稻注册的是饺子类别,苏州稻香村在核准商品糕点上使用近似商标,属于商誉的延伸使用,也应当是合法的,不予注册不等于禁止使用。

    针对稻香村案件商标立法及执法上所存在的不足,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仰坤在座谈会上最后补充道,对于这种问题,应逐步取消有关商品的分类,避免因为划分标准的不明确,导致消费者认知上的混乱。

    与此同时,侯仰坤表示,当前我国商标领域中确实客观存在多种现实矛盾和问题,对已存在商标纠纷的企业,例如苏稻和北稻,他认为苏州稻香村应当积极地进行维权,苏州稻香村1982年获得了稻香村商标,且在2013年被评为驰名商标,理应受到法律名正言顺的保护,不能放任侵权者肆意地去侵权,这是企业应有的一种商标管理意识。

    对于此次两会上被直接点名的南北稻香村“同案不同判”问题,接下去是否会得到公正明晰的判决,打出一个历史清晰、权责明确的第一稻香村品牌来,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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