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考核重在依法问责

   日期:2016-09-05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浏览:1087    评论:0    
核心提示:我们迫切期待着更有针对性、操作性、执行力的食品安全问责制度落实,让考核真正发挥出“指挥棒”作用。
   我们迫切期待着更有针对性、操作性、执行力的食品安全问责制度落实,让考核真正发挥出“指挥棒”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明确今年起对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的具体应用将体现奖罚分明的原则,弄虚作假将被追责。

  出台此《办法》是为了更好地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维护和促进全民健康。很显然,这在现有食品安全困境下,是对政府保证食品安全责任的制度性明确,此举,无疑为地方政府戴上了一道“紧箍咒”。

  笔者认为,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评议考核,实质上是一种问责制度的设计。而问责有效的基础是权责划分清晰。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安全考核只是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部分,食品安全责任占比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此项考核力度的大小,如果比例失衡,制度初衷将打折扣。

  保障食品安全,本来就是地方政府应尽之责。最及时、最有力的问责能够促使地方官员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更有利于激发“一把手”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从而形成“一龙压阵,九龙治水”的良好格局。因此,我们迫切期待着更有针对性、操作性、执行力的食品安全问责制度落实,以问责制度体系的有力保障,让考核真正发挥出“指挥棒”作用。

  具体而言,首先,只要食品安全出了问题,上级政府就应该启动雷厉风行的问责机制,不拖拉,不护短,不徇私,透明公开。不能像既往一样,等媒体批评后,再去“慢慢处理”。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为C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不仅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约谈,还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即是一种有力问责形式。

  其次,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失职或渎职行为,也有待引入司法领域,追究法律责任。毕竟,考核属于行政内部的评价,在权责划分上容易引发争议,做好行政问责与司法裁决的衔接,激活司法力量,既可保障问责的公平,又能确保法律对于地方政府及监管者漏洞的威慑。

  此外,为保证考核的公正性,有必要通过参与机制建设,引入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舆论在内的第三方力量参与到考核中来,增加民意的分量,打破考核的“唯上”倾向。所以,强化第三方力量的监督权,倒逼问题的公开化是夯实考核效力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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