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制三说”推进县级说理式执法监管模式

   日期:2013-08-2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4949    评论:0    
核心提示:  针对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特点,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12年4月起,倡导树立“人性化执法、保护性监管”理念,在规范制作文书的基础
  针对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特点,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12年4月起,倡导树立“人性化执法、保护性监管”理念,在规范制作文书的基础上,做到“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截至目前,该局说理式执法案件达到112件,其中餐饮食品类68件,药品类44件。其做法:

  一是围绕文书制作,体现形式上规范。在执法过程中,改变了原来只言片语的简单文书模式,在文书中阐明法理、事理,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说清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具体条款,整改的具体要求、完成时限。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首次不罚教育警示的,下达《行政违法行为警示书》。

  二是围绕说透法理,体现公平正义。该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重视法律的适用,对适用的法律条款名称、内容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诠释,使监管企业、业户可以知晓违反的法律条款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违法程度和危害后果,对案件进行客观分析,准确定性,并将使用法律条款及适用自由裁量权的理由作详尽说明。

  三是围绕说明事理,体现规范执法。该局围绕说明事理首先对查处问题的认定要完整详细,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在制作执法文书时,将违法行为发生的整个过程如实反映。其次,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来佐证,执法人员在办案中认真调查,收集详细和规范的证据,使案件定性准确到位。

  四是围绕说通情理,体现人性执法。该局围绕说通情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并要求正确对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尊重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采纳的理由、依据进行说明,尤其是不予采纳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

 
标签: 食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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