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油条”不良心 黑心店主被判拘役

   日期:2016-04-20     来源:食品商务网     浏览:1054    评论:0    
核心提示: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石磊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3月,石磊在宁波市江东区租了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石磊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3月,石磊在宁波市江东区租了店面卖早餐,并取名为“良心油条店”。刚开始,石磊发面用的泡打粉是不含铝的,但是价格较贵。一次,石磊在市场上注意到一种香甜泡打粉比较便宜,卖家告诉他这种泡打粉含铝量较高,但是发面特别好,油条会很蓬松酥脆。石磊当即买了一大袋。2015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该油条店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结果显示抽检油条含铝量为445mg/kg,远远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100mg/kg限量标准。
 
法治滨海律师团: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行为人除了必须有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以外,客观上还必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标签: 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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